答 辩 状
答辩人:宜春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南路
被答辩人:李辉国 住袁州区黄颇路鞋店
答辩人的下属分支机构__宜春市中山西路邮政储蓄所于2005年9月28日收到袁州区人民法院寄达的李辉国诉宜春市中山西路邮政储蓄所储蓄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由于该所仅是答辩人下属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来答辩人应该就被告主体资格与被答辩人作一论辩,但出于对人民法院的尊重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诚意,答辩人无意在程序问题上与被答辩人周旋,遂决定替代宜春市中山西路邮政储蓄所应诉。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2005年4月14日,其在中山西路邮政储蓄所取款时,先后在所署日期为2005年5月13日取款18000元和2005年4月14日取款6000元的取款单上签了名,交给了答辩人的营业员,营业员先用电脑在其活期存折打印登单取款18000元,后又用手工填写登单取款6000元,而且手写的数字覆盖在电脑打印的数字之上中,并答复“以手写的为准”。而被答辩人当日实际只取款6000元。2005年9月15日再次取款时,被告知已取款24000元,从而形成了纠纷。
答辩人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实答辩人的营业员是按照业务操作程序和储蓄业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为用户李辉国分别在4月14日和5月13日办理了6000元和18000元两笔共24000元的活期取款业务,而答辩人的营业员也绝不可能在4月14日的取款凭单上编制并打印5月13日的取款交易记录,答辩人没有过错,被答辩人也没有损失,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隐瞒了事实真相,编造了谎言。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惜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的手段,企图通过诉讼的形式,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实在是一种无视事实、藐视法律、滥用诉权的违法行径。建议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春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XXX
附:本状副本一件
周小涛继承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宜春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南路393号
答辩人于2007年1月16日收到袁州区人民法院寄达的[2007]袁民一初字第68号《应诉通知书》和《答辩状》,现答辩如下: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的诉讼行为不符合民诉法规定。一是被告的名称不正确,既然原告起诉宜春市邮政管理局, 答辩人的名称叫宜春市邮政局,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二是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是房屋继承纠纷案,而答辩人—宜春市邮政局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只是诉案争执物----宜春市中山中路邮政宿舍区3栋1单元301室住宅(下称该套住宅)全产权过渡前38%公有产权的所有人。三是诉讼结果也与答辩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但答辩人基于对人民法院的尊重,为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诚意,不打算在这些问题上与被答辩人纠缠,决定以宜春市邮政局身份应诉。
首先,应当明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须以行政诉讼获胜为前提,否则,一切无从谈起。该套住宅在公有住房全产权过渡时,宜春市邮政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将全部产权依法转让给了本局职工,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经合法程序审查确认后,为答辩人的职工颁发了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全部完成了该套住宅的产权转移手续,并依法确认了该套住宅的产权归属关系。如被答辩人认为房地产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应先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后,再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该套住宅。否则,被答辩人胜诉,将使合法有效的该套房屋的物权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使现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的物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被答辩人与第一被告之间是继承权纠纷,是侵权之诉,其与其前夫李怀礼的四个子女对该套住宅收益的遗产纠纷,是继承人之间的争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无继承法律关系,本案与答辩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宜春市邮政局与第一被告李小阳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本案中被答辩人起诉的是继承权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不是同一诉讼标的,因而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宜春市邮政局不是适格的被告,也不是本案继承纠纷案的第三人。
第三,既使被答辩人依据其与第一被告李小阳之间的继承权纠纷的法院生效判决对该处诉争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是第一被告实际占有,并合法持有该套房屋的部分产权证,其向原产权房屋单位—宜春市邮政局退回房屋的行为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而作为房屋合同转让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宜春市邮政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偿收回原已出售的部分产权房屋的行为,则是一种善意的、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 被答辩人与其前夫子女对该套住宅的遗产继承纠纷,与答辩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所以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人;答辩人依法收回原分配职工的产权房屋并依法办理全产权过渡的行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得到了法定程序的确认;现诉争标的物-中山中路邮政宿舍3栋1单元301室已由他人所有的物权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事实,合法房屋所有人的正当权益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答辩人及其他人合法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的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宜春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XXX
附:本状副本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