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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黎某欠款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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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12-08-21  

黎某欠款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受某某委托,现就你中心7月26日提交的债务人黎某有关债务凭证资料,经初步审核,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一、担保书所担保的主合同的问题

2001年黎某与报刊零售中心签订时“邮政服务网点代办业务协议书”没有找到,之后主合同主体一方变更为宜春市邮政局递送局、宜春市报刊发行局、宜春市邮政书报刊销售中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仅人承担担保责任或禁止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由于无此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易对因合同主体的变更产生的担保责任产生争议。

二、担保书、还款保证书涉及相关担保类型、担保期间、担保范围及担保效力等问题

担保人黎某出具的担保书“担保黎某在邮政局工作期间,因发生差错,工作失职,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其由此造成的罚款。”以上担保书的内容涉及相关的担保类型、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的认定。

1、担保类型。以上担保书内容表明,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约定不明,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保证范围。担保书表明“因发生差错、工作失职、违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承担其由此造成的罚款。”约定的担保范围是“工作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及罚款。”不包括法定担保的担保范围中的主债务及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根据此约定,其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只是债务人签收的《关于限期缴款函》“2005年6月24日前全部缴清,否则,每逾期一天,按0.1%收取滞纳金。”

3、担保期间。一是担保书表明为“在邮政局工作期间”,因无最初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最后合同终止的相关证据证明,“在邮政局工作期间”的具体时间不清楚,造成约定不明;二是担保法上的连带保证法定担保期间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间为“在邮政局工作期间”为不确定时间,应按法定时间计算保证期间。据《关于限期缴款的函》,其主债务履行期满日为2005年3月份,延期到2005年6月24日。据此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后的6个月应为2005年12月24日;三是现有材料表明,在保证期间,作为债权人的报刊零售中心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已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履行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关证据。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担保法司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36条: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在2005年12月24日之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三、主债权的确认问题

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债务人黎某欠邮政局报刊款及卡款的依据有2006年3月24日欠条、限期缴款的函、还款保证书及相关的发货详情单、报刊订阅清单、酬金单等,但以上债务单据之间存在是否相符的问题。欠条作为认定债权的证据,易产生认定上的争议,应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四、关于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欠款证明”的问题

“欠款证明”表明,其中债务人的履行期满日为2005年5月8日止,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未起诉的,诉讼时效消灭。”以上法律关系中,作为债权人的黎彩萍或其代位权人在以上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起诉的,则失去胜诉权,法律不予保护,法院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的诉讼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将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邮政局若提起代位权诉讼,以实现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将是不可能。另据你中心的说明,以上债务是虚构的。

五、关于起诉前应提交的几个方面的证据材料

按照某某领导要求,近期市局将向法院就你中心与债务人黎彩萍的纠纷向法院起诉,为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以上意见书的分析,请你中心提交下列有关证据材料:

1、担保书担保的主合同文本—2001年报刊零售中心与黎某签订的书面协议。

2、在有效的保证期间(约定的为“在邮政局工作期间”、法定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日起6个月”)向保证人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黎某在邮政局工作的具体起讫时间的证据材料,如终止代办协议后的交接清单、缴款、结算签名单据等。

4、主债权及其利息、滞纳金等的具体数额,产生时间、计算凭据、构成等应有一个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资料附件备注,以及债务产生时经办人的书面证人证言。

5、三九宜工的“欠条证明”内容,应要求债务人黎某予以确认,并应查明有无相应催款、还款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

6、债务人黎某与其丈夫邓某现已离婚,起诉时应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现邓某地址不详,应当查明其两人的具体住址,否则将影响诉讼程序的启动。

以上证据材料,请你中心务必于8月6日前(下周一)提交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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